为规范博罗县县属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县属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授权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董事会组成与职责
- 企业董事会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派或任命,成员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 董事会负责企业重大决策、经营计划审批、财务监督及风险管理,确保企业依法合规运营。
-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议企业经营状况,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授权经营机制
- 企业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授权范围应明确具体,包括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 董事会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操作;超出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须报总公司或相关部门批准。
- 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授权经营活动的透明性和 accountability。
三、监督与问责
-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董事会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 董事会成员应恪尽职守,如因失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企业须公开董事会决议及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附则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加强博罗县县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